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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司法确认制度 六种情形不予确认

编辑:浙江同城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5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明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院判决的效力。“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取得的又一阶段性成果。”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今天在此间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权威解读。

确认决定具法院强制执行力

  孙军工指出,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确认决定的法律效果。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孙军工介绍说,就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案外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权利的救济方式,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同时到场防恶意申请确认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要在申请书中承诺: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法官当面询问当事人,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恶意申请确认。为避免确认的调解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不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孙军工说。

  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将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孙军工表示,这些规定都有利于维护司法确认程序的严肃性。

司法确认案限15天内审查

  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期限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从各地法院目前审查确认案件情况看,审查确认案件十几天的时间基本可以满足工作需要。”孙军工指出。

相关背景 

  司法确认程序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2010年8月28日,人民调解法正式通过,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各类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进行了规范,扩大了赋予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的范围,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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